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对于此次公告的推行,部分自媒体将其冠上了“新规”之名,甚至有人宣称,这为广告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但实际上,此次公告并非新晋颁发,实属对201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继续执行。
公告第一条显示: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次,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同时,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与之将此前颁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相对比,除了最后的日期,其他部分只字未变。
这意味着,没有所谓新规,只是现行规定的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