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锖律师
最近,某公司因为在直播带货中使用“胖东来同款”“胖东来平替”这样的宣传语,被法院判赔偿300万元。这个案子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注意到大家讨论的焦点不仅是赔偿额本身,更是这类“搭便车”行为在直播带货领域已经到了必须认真对待的地步。这类案件我这些年接触了不少,但“胖东来”这个案子的判赔力度和法院的裁判逻辑,确实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靠蹭别人的品牌流量来卖自己的货,已经风险重重,这条路正在越走越窄。
一、“同款”“平替”宣传语的法律定性: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交叉适用
很多企业法务可能会困惑:我没有直接冒用别人的商标,只是说“同款”“平替”,这也算侵权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别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1、商标侵权角度的分析
从商标法角度看,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两点: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导致“混淆可能性”。关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在直播带货场景下,当主播反复使用“胖东来同款”时,“胖东来”三个字实际上是作为商品来源的指示性符号被使用的,其目的是借助“胖东来”的知名度为自己的商品背书。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了商标性使用。
关于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在“胖东来同款”案中,被告虽然加上了“同款”二字,但在实际直播场景中,这种表述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两种混淆:一是来源混淆,即误认为该商品与胖东来存在关联;二是关联关系混淆,即误认为胖东来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品牌授权等特定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款”“平替”这类表述的态度正在发生转变,因为无论加上何种限定词,其商业本质都是借助他人商标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即便被告主张其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但在全网大规模推广、反复强化使用的情况下,这种抗辩也很难成立。
2、不正当竞争角度的分析
即使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严格的商标侵权,也难以逃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类“搭便车”行为主要涉及两条规制路径。
第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条款。“胖东来”作为知名零售企业的名称,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被告使用“胖东来同款”宣传语,本质上是擅自将该名称用于自己的商业宣传中,足以引人误认为其商品与胖东来存在特定联系。这一条款的适用不要求被告将“胖东来”作为商标使用,只要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该名称并造成混淆,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即“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如果所谓的“同款”在品质、原料、工艺上与胖东来实际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宣传就构成了对商品质量的虚假陈述,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此外,对于那些未能完全落入上述具体条款的行为,法院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最高法在相关裁判中明确指出,市场竞争者不得通过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的方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直播带货中的“搭便车”行为,恰恰是通过无偿掠夺他人长期积累的品牌声誉来实现快速变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在实务中,我通常建议权利人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形成“组合拳”。两类案由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考量各有侧重,并行主张可以最大程度地覆盖被告的侵权行为。在“胖东来同款”案中,法院最终判赔300万元,正是综合考虑了双重因素的结果。
二、链条化侵权的产业生态:这已经不是“个体户行为”
现在直播带货领域的“搭便车”早已不是个别小商户的投机行为,而是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从贴牌代工、低质仿品生产,到达人主播包装推广、多平台分销,再到刷单控评,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我曾在处理一个类似案件时深有体会:侵权方往往是一个“矩阵”,有人负责生产仿品,有人负责找主播推广,有人负责在多个平台开店分销,还有人负责刷好评、控负面评价。你投诉掉一个链接,第二天又冒出来三个。这种链条化的侵权模式,让传统的一对一维权策略显得力不从心。
更麻烦的是,这些商家越来越“精明”。他们不再直接冒用商标,而是用“联名”“同款”“平替”这类模糊表述,刻意引发消费者的关联联想。有的甚至利用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通过购买关键词、短视频“种草”等方式,将别人多年积累的品牌商誉直接转化为自己的订单。这种“技术流”的侵权方式,取证难度更大,隐蔽性更强。
三、品牌方的立体化维权策略:从“事后灭火”到“事前筑墙”
面对这样的侵权形态,品牌方的维权策略必须升级。我总结了一个“三段式”的防护思路,供企业法务参考。
1、权利基础要扎实。这是老生常谈,但很多企业做得并不到位。品牌在推出新品时,就应该提前完成核心商标及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别等产品火了、仿品出来了,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布局有漏洞。对于爆款产品的独特包装、装潢,也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权利基础越扎实,后续维权的底气就越足。
2、证据保全要趁早。直播带货具有瞬时性,一场直播结束,链接可能就下架了,主播可能就换话术了。这就要求权利人必须第一时间行动,公证购买、全程录屏、区块链存证等手段要组合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直接决定了最终的赔偿额。除了直播画面本身,还要通过平台调取后台的销售数据、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只有把侵权规模和获利情况说清楚,法院才能判出高额赔偿。
3、维权手段要多元。民事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并不是唯一的选择。我通常建议客户打“组合拳”,先利用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快速发起投诉,通过“通知-删除”规则让侵权链接尽快下架;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利用行政力量快速制止侵权,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可以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对于恶意侵权者,再果断发起高额索赔诉讼,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绝不手软。
四、平台与主播的法律责任边界:从放任到共治
在直播带货的生态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边界,正在被司法实践不断厘清。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不再只是中立的“通道”。2025年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释放了明确信号:平台在协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核验义务、交易数据披露义务将越来越明确。如果平台怠于履行这些义务,未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带货主播和MCN机构来说,“我只负责推广”这套说辞已经行不通了。主播在选品时必须审查商品的合法来源,确认其与提及的品牌是否存在真实的供应链关系。如果话术是主播自己编写的,商家也不能当“甩手掌柜”——有能力干预却不干预的,属于放任侵权。我建议企业在与带货主播合作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使用涉及他人商标的宣传语,设置抽查机制和违约金条款,以便在侵权发生时实现责任的向下追偿。
五、监管趋势与企业合规启示:规则正在收紧
从监管趋势来看,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密集出台相关文件,传递的信号非常清晰。对“搭便车”行为的整治已经从个案打击转向系统治理。《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从电商平台入手,着力构建线上商标保护机制;《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则引导全社会规范使用商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司法赔偿额不断提高、平台主体责任不断压实,这类侵权行为的生存空间正在快速收窄。
六、结语:合规不是负担,而是竞争力
直播带货领域的“搭便车”行为,说到底就是流量经济下的“劣币驱逐良币”。胖东来案300万元的判赔,不只是给被侵权方的一个交代,更是给整个行业立了一个规矩。商誉的积累需要长期投入,靠蹭别人的品牌卖自己的货,这条路迟早走不通。
对于企业法务来说,与其等到被侵权了再想办法“灭火”,不如把功夫下在平时。营销策划阶段就把知识产权审核嵌入进去,对“平替”“同款”“原单”这些敏感词汇多留个心眼;直播带货环节建立话术审核和合同约束机制;一旦遭遇侵权,迅速采取平台投诉、行政查处、民事诉讼等多维手段形成合力。
说到底,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合规不是负担,而是竞争力。那些真正尊重知识产权、坚持自主创新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